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章程
(2010年四月1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好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好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协作,推进会员单位的技术进步,积极开展产品推介和市场拓展工作,促进全市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威海市中小企业局、威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威海市统一路409号楼8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海参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服务;
2、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海参行业的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海参产品的检查、海参市场的监督;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
4、推广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5、加强对外联络,推介名优产品,传递市场信息,组织海参行业的技术、经贸交流与合作;
6、组织好“威海刺参”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办好海参信息网站;
7、加强海参行业自律,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良好的海参市场秩序;
8、会同有关方面调解海参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9、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威海地区以内规模较大、信誉较高的刺参育苗、增养殖、加工、营销企业,于威海刺参相关连的其他企业;
4、地方海参协会及与海参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5、热心我市海参产业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
关问题;
4、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无偿或有偿使用本会的无形
资产;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产生恶劣影响,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
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中诚信经营,具有代表性;
2、承认本会《章程》,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愿意为全市海参产业发展做贡献;
4、会员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 决定和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事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社会事业,有较强的责任感,为人正直公正;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工作;
2、协助会长抓好协会整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配备。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2、根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4、收缴、管理和使用会费;
5、负责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6、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