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刺参”证明商标已于2009年2月13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同时获准“中国地理标志”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商标所有权归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凡威海市区域内的海参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并同时获准“中国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使用“威海刺参”商标的具体规定及申请资料,详见网站“协会简介”栏目。
未经我协会许可,擅自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与“威海刺参”证明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均属侵权行为。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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